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天津公司并购律师 > 律师文集 > 股东权利>正文
分享到:0

     一、依法出资

 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必须依据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及时出资。在股东出资未依规定出资而存在瑕疵时,股东将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l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的资本填补以及对公司债务的民事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就股东出资不实的相关民事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当公司因出资不实而被否认法人资格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等。

 3行政处罚以及情节严重时的刑事责任

 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的大忌。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在发现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后,可以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及时办理验资与登记手续

 股东出资后.如未及时办理验资与登记手续,则其出资将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其股东权利将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

 许多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在成立公司后,虽然在公司中投入了大量资金,却疏于办理验资与登记手续,导致最终被认定为出资不实或出资不到位,从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投资者实质上是放弃了有限责任的优越性,没有真正领会有限公司的实质及其蓬勃发展的根本原因。

   

扫一扫关注天津公司并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