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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公司是国际贸易的重要主体,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等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通过日本公司法与我国公司法的比较和借鉴,我国公司法还有哪些不足呢?下面。

   论文摘要:公司在贸易国际化的今日,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活跃的主体。制定有序合理的公司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对我国经济长久可持续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将对日本公司法中的公司类型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日本公司法与我国的比较与借鉴,明确其可取之处,促进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日本公司类型;日本公司法;多样性

   随着各国以进出口贸易作为拉动国内经济快速增长的驱动引擎,贸易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浪潮中不可缺少的一员。2008年以美国为中心向世界急速蔓延的经济危机给国际化贸易急速降温。这一经济危机使人们认识到在获得高额的国际贸易利润的同时,要面临巨大的贸易风险。为缓解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纷纷调整国内的贸易政策以求将国内损失降到最小化。

   公司由于其较为深厚的财力支持,比较稳定的人员结构,成为了国际贸易的重要主体。同时,公司占有大量的资本,吸收了社会的闲散资金,其运作经营亦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环境的繁荣与稳定。在这一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中,各国公司为减少损失,亦减缓了自己向国外发展的步伐。为引导公司正常运作,减少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各国纷纷制定相应政策用以增强本国公司的竞争实力,维持市场稳定。

   日本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时,快速的稳定了本国国内经济和日本公司的运转,将损失降为最小。这与日本公司法频繁的修订和公司类型的多样化规定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日本公司法的修改制定,及时的维持了日本公司的竞争力,给公司的经济活动以法律上的规定和保护。多样化的公司类型选择,使得日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和需求,及时地改变自己的组织经营结构,更好的进行自我治理与运营。

   我国由于政府较好的宏观调控,虽然在期间依旧保持经济的高速发展,但由于其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较为单一,公司法未及时修订与整改显示的滞后性等因素,亦面临经济发展的瓶颈。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类型的单一性,使得中国公司无法灵活调整公司组织形态来适应经济变化。且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虽然在2005年得以修订,但显然已无法满足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需求。鉴于此,吸收和借鉴日本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类型的多样化的规定显得极为必要。

   一、日本公司法中公司类型的多样化规定

   最新日本公司法经过大幅度的修改于2005年7月公布,2006年4月开始正式施行。在此部公司法近千条的法律条文中,日本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类型,分别为股份公司和持份公司。同时,持份公司又分为无限公司、合同公司和两合公司。对比日本旧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类型,新公司法有两个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取消了有限公司类型,增设了合同公司类型。以下将对日本公司的类型做简单的阐述。

   (一)股份公司的沿用变迁在修订前的日本公司法中已有股份公司这一类型的规定。在新公司法中,日本引入了类似英美法系中的开放式公司和封闭式公司类型,将股份公司分为公开公司和非公开公司。公开公司指章程没有规定有关通过转让取得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份需要股份公司承认之意的股份公司。也就是说,公开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而非公开公司又称为股份限制转让公司,其全部股份有限制转让,意味着非公开公司无法自由转让公司的股份。

   由此,则不难理解为何日本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公司这一类型。在旧日本公司法中,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而在于其股份转让的自由程度。因此,在新公司法中没有必要再将有限公司单列为一种公司类型,其性质接近于小规模的非公开公司,通过设立小规模非公开公司即可实现原来有限公司的功能。在新公司法中,已将原有限公司并入了股份公司。

   对于已经设立并且正常营业的有限公司,日本新公司法允许其继续以有限公司的形态营业,也可转化为股份公司。由此解决了新旧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的规定冲突。

   另外,日本新公司法废止了商法特例法上认为的大公司、小公司的概念。规定大公司,就是最终营业年度相关的资产负债表上资本金的记入额为5亿日元以上或者最终营业年度相关的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目的计入额为200亿日元以上的股份公司。对于这种大型的股份公司必须设立会计检查人,用以监督其财务的正常来往。

   (二)持份公司的创新规定持份公司是日本新公司法创新设立的法律名词,分为三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合同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是旧公司法中既有的公司类型,而合同公司则是新公司法新设的一种公司类型。

   无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合同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内部关系具有合伙特征,对公司债务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合同公司是日本公司法在融合了合伙和有限责任基础上创立的一种新的公司类型。该公司类型是在借鉴美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急速发展的LLC公司为基础而引入的。但由于日本和美国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美国的LLC公司是免交法人税的,而日本的LLC公司则需要缴纳法人税和股东税。虽然日本的LLC公司未达到美国给与LLC公司创设人的优惠力度,但能在注重人合性的基础上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原本要承担无限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小公司的创设人而言,已是对未来风险的极大削减,对于日本公司类型的设立亦是一种极大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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