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天津公司并购律师 > 律师文集 > 公司案例>正文
分享到:0

    实习记者 洪扬 注册了一家资产为1268万的皮包公司后,58岁的李某与某路桥公司签订了“磨思高速公路”的合作建设协议书,之后,他没能按照约定筹措到40亿建设资金,而是把这个大工程当成诱饵,以收取施工定金为由,4个月内骗取他人现金118000元。

  当这个皮包公司被揭穿,昨天,3名犯罪嫌疑人也共同坐在了昆明市官渡区法院的审判席上,令人难以想象的是,制造这个惊天骗局的3个人都来自农村,除了达某27岁外,李某和范某都是6旬老头,坐在审判席上的他们头发花白,形容枯槁。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0月,李某和达某在无任何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合谋成立一注册资本雄厚的虚假公司。达某杜撰了股东声明、出资协议、股东出资 收据等文件,并使用虚假的银行进帐单、银行存款证明书等证明材料,从某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了验资报告,进而骗取了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信任,于2004年12 月23日登记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268万元的公司——云南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能源公司)。

  2005年5月5日,李某以盛能源公司的名义,与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建设“磨思高速公路”的协议书,约定盛能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 筹措项目建设资金40亿元人民币。在约定的期限内,盛能源公司没有筹措到任何款项,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李某、范某利用变造的协议书和虚假 的施工承诺书,以收取施工合同信誉金名义,先后骗取两名被害人罗某和刘某现金共计118000元,钱被分赃挥霍。破案后,李某的妻子退赃2万元。

  在昨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和达某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李某和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对基本的犯罪事实供认 不讳,达某在庭上说:“资料是别人拿给我去办的,我根本不知道这个公司有多少钱,我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经过一上午的审理,本案将择日宣判。

  

扫一扫关注天津公司并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