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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对“内资外化”的红筹融资套现进行了限制。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境内公司除报送本规定第二章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境内公司最近一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等项文件;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在向商务部报送前述条款所要求的文件之外,另须报送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批准文件和证书、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表、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等文件。同时,第四十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境外母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这一条有助于防范资产流失。中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尹中立向上海证券报表示,这些条款付诸实施之后,若是再有金融大盗企图侵吞境外国有资产,我们行使管辖权便有据可依。尹表示,新政的这一部分条款可以对抑制当前的房地产市场泡沫和外资投机问题也发挥一定作用。实际上,上述文件与171号文件初衷相同,都为了外资投机中国设限。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海外上市多数是通过红筹途径,大量外资通过这条途径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一些投资冲动过分强烈的企业得以通过这条途径规避国家宏观调控,一些投机倾向强烈的投资基金得以快速套现。因此,至少在经济过热、资产价格泡沫膨胀风险的当前,有必要收紧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红筹上市途径。这样,在依据该规定审批的时候,可以对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适度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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