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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2日,原广西交通物资总公司副总经理吴学群,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广西金城江区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资总公司(以下称:物资总公司)系国有企业,吴学群系该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水任至南宁公路(以下称:水南路)进行招标,广西河池大金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河池地区水泥厂,以下称:金城水泥公司)在招标活动中投中一标段和二标段,获得该两个标段的水泥供应权。此时,物资总公司也被广西交通厅指定为水南公路建设项目的水泥代理商,由水南公路建设办公室(业主,以下称:水南办)提供资金,物资总公司负责向中标的水泥厂采购水泥,其职责包括组织供应、调度水泥,结算水泥货款,监督水泥质量,协助处理水泥质量纠纷等。物资总公司委派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吴学群负责此项工作。

    金城水泥公司中标后,广西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公路项目管理办公室与物资总公司、金城水泥公司作为甲、乙、丙三方,于2000年12月18日签订《水泥供应协议》。协议约定水泥采购价275元/吨,甲方(水南办)应按供应价格1.8%付给乙方(物资公司)采保费。水南办将货款及采保费汇入物资总公司帐户,由物资总公司与金城水泥公司结算,支付货款,物资总公司从中提取1.8%采保费。同月20日物资总公司与金城水泥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

    2001年9月,水南路开始动工建设,金城水泥公司也开始向水南路工程供应水泥。同年12月25日物资总公司给水南办出具委托书,要求该办改变原来的结算方式,即由水南办将货款汇入金城水泥公司帐户、运费汇入河池市货运服务总站帐户。之后,水南办按照物资总公司委托书的要求将货款、运费、采保费分别汇入物资总公司委托书指定的金城水泥公司帐户。

    2002年1月,因金城水泥公司的水泥得到国家免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吴学群即以物资总公司不得抵扣进项税为由,于同年1月1日持物资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与金城水泥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向金城水泥公司收取管理费和税款折让费。为能及时结算货款和处理水泥质量纠纷时得到吴家学群的帮忙,邱德强即安排本公司销售科人员负责从运费中计算每吨5元采保费,财务科人员负责计算6%折让费,按吴学群提供的帐号汇入吴学群、谢正、赵伟的个人银行账户。

    从2002年1月起至2005年2月止,金城水泥公司总共汇款84.14万余元(采保费24.52万余元、折让费59.62万余元),其中,汇入吴学群帐户73.25万余元;谢正帐户71466.20元;赵伟帐户37417.50元。后谢正、赵伟将汇入其帐户款交给吴学群。期间,吴学群将收取金城水泥公司采保费拿10.67万元发单位职工奖金,为公司利益拿13万元行贿给广西交通厅基建局副局长兼水南办主任沈小辉,(沈小辉已将13万元行贿款退回入物资总公司帐),收取6%的税款折让费596269.07元据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吴学群的亲属代其退赃款550314.43元,谢正62280元,计612594.4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学群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受公司委托管理水南路工程水泥供应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应得的采保费245211.56元中的8511.56元,占为己有;又为他人结算货款提供方便和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时予以照顾,收受他人钱财596269.0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告人吴学群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案后,被告人吴学群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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