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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阚珂]: 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刚刚闭幕,这次会议以150票赞成,4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150票赞成,4票弃权,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便于社会及时了解这两部法律的内容,今天我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这两部法律的内容,就与这两部法律有关的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  [阚珂]: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女士。她负责回答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先生,他负责回答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法、消防法的立法问题。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李世雄先生,他负责回答有关消防法贯彻实施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先生,他负责回答有关消防法立法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先生,他负责回答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法贯彻实施的问题。为了给记者更多提问的时间和机会,下面就请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 我想就企业国有资产法问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这部法的起草背景有哪些?在起草过程中有哪些主要的经历。第二,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因为我们都知道,这部法律出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们想知道,近两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怎么样?有没有相关的统计?比如国资委采取了怎样的措施?谢谢。  [安建]: 概括地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计划经济时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通过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来管理、运用国有资产的做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必然要求我们抓紧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办法制度化、法律化,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  [安建]: 二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迫切需要。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与此同时,在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呼声更高,近年来,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  [安建]: 三是贯彻执行物权法,要求我们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物权法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并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抓紧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在物权法出台后,这一要求更加迫切。尽快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于吉]: 刚才这位女记者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想把过程说一下。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前,由于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不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再加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原因,确实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比较严重。比如说转让国有产权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价,少数不法分子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改制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低估贱卖国有资产,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投资、违规贷款,擅自用企业国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等。这是在国资委成立之前的现象,这些现象确实比较突出。  [于吉]: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2003年3月设立了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特别是针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第一项措施,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出台了21个规章、115个规范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项措施,开展了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第三项措施,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和监管。第四项措施,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健全了监督机制。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在这些年国有资产发展非常快,增长也非常快。  [于吉]: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法律措施。国务院国资委李荣融主任对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非常重视,专门做了重要指示,并作出了具体部署。通过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流失等这样一些问题可能会越来越少。在这个过程中要做三项工作:第一,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宣传工作。第二,继续参与企业国有资产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理,依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进一步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特别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各项工作。  [新京报记者]: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问题。在草案一次审议的时候这个法叫“国有资产法”,后来审议就变为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能不能解释一下为什么作这样一个改动?为什么不能制定一个适用于所有国有资产的国资法?立法机关对于行政事业性的国资的立法有没有什么考虑?谢谢。  [安建]: 你问了三个问题,我合并在一起回答。我先回答前面两个问题。在草案起草初期,确实是曾考虑过制定一部全面的国有资产法。但反复研究认为,国有资产范围很广。有一种划分方法将国有资产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二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三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类的资产。这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这是从立法可行性上看。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  [安建]: 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既然已将本法适用范围明确为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为使本法名称与其适用范围相吻合,建议对草案规定的本法名称也作相应修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等部门研究,考虑到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已广泛使用,建议将本法名称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这个意见,将本法名称最终确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安建]: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作为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  [安建]: 另外,现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的出台了有关行政事业性资产的行政法规,有的有规章,将来可以研究对行政性资产进行立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有两个问题,请问吴晓灵行长,这次金融投资也列入了企业国资法,但是它只是放在附则中,而没有作相关的具体规定。以后在这块如何协调金融国资和国资的管理?以后金融国资单方面禁止的规章制度是否会出台?第二个问题,请问于局长,我问过一些企业,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有两点。一个是第12条,制定参与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以前是审批,不用参与制定和制定,现在里面明确说是“参与制定和制定”,这是不是与以前有不同的差异?二是在第六章第59条中规定,“属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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