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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公司撤销、合并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0年7月19日邮电部发布邮电部的公司撤并留方案,最近已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下发,即将全面付诸实施。为了认真做好被撤并公司的善后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和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邮电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被撤并公司的人员安排(一)被撤并的公司中,属于全民所有制的人员,邮电企、事业单位招收调入公司的合同制人员和公司按规定接收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中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应由公司主管部门通过内部消化的办法,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量才使用妥善安排(二)被撤并公司原属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的人员,应安置在集体所有制的单位(三)被撤销公司中属于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公司主管部门应尽量予以安置安排有困难时,可以解聘。对辞退的人员,视公司的经济状况,有条件的可给予回乡路费和一次性的少量补助(四)确定合并公司的人员,原则由并入公司负责安排。其中属于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按第(三)条规定办理。部分人员随业务、工程及资产转移到并入公司(五)鼓励和允许被撤并公司的人员,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和自谋职业,公司主管部门和并入公司应积极协助办理。对从外单位调入被撤并公司的人员,经洽商同意,准许调回原单位;对被撤并公司从外单位借调的人员、招聘外单位停薪留职的人员及外单位离、退休的人员,应退回原单位或解聘(六)被撤并公司中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应由公司主管部门或原调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离、退休手续(七)被撤并公司的负责人和有关财务、采购等人员,在资产、债权债务未清算和移交工作未结束前,不得办理调离手续。对涉及违法违纪案件的人员,在案件未查清和未作结论前,不得调离(八)被撤并公司有关人员的调动和解聘,直接涉及个人利益,各公司和公司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不可简单从事。各相关人员应从大局出发,服从组织分配。对没有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服从安排的人员,公司主管部门或调入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处理二、被撤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一)对被撤并的公司,应由公司主管部门(含挂靠单位,下同)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小组,制订清理方案和实施办法,负责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小组的人员名单、清理方案和实施办法,凡撤并的公司属于县邮电局的,应报相关地、市邮电局审批;其余报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部直属相关局级单位审批,并接受当地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二)被撤并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须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进行彻底清查盘点,编造清册,核对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遇有不符,必须查明原因。所有帐外资产也应当按规定清理,登记入帐,编制清算表,由清算小组负责检查核实,并及时控制被撤并公司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严格控制支出(三)被撤并公司资产清查中,发生盘盈、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应核实数额、查明原因和责任。对国有资产的划转、核销和收缴,须报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部直属相关局级单位审批1.被撤并公司原租出、借出的财产,应与对方协商,提前终止租借协议,限期收回2.对被撤并公司的库存商品,经报请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可计价划转邮电其它公司就地处理或委托其它商业部门销售,收回资金(四)被撤并公司的各项存款、借款,所有应收、应付、暂收、暂付等款项应同开户银行逐一核对清楚,同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对清楚。所有的款项,应收回的要抓紧收回,应偿还的要及时偿还。对被撤并公司尚未到期的债权,应由公司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单位按期收回(五)对确定撤并的公司,应先行停业,进行内部清理。公司自被确定撤并之日起,即行停止提取各项专用基金。对于清算结束前为维持正常活动和维护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如职工工资、物价补贴、福利医疗费用、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维护财产必不可少的管理费等支出,应从处理财产物资和清理债权收回的银行存款、现金结余中解决;并编制预算,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按批准的计划开支被撤并的公司属于联营公司,投资单位所有制不同的,或者同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但财务上分属中央国营、地方国营的,支付清理费用后剩余的资金,按原来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六)被撤并的公司,经过清理发生亏损的,各邮电单位不得用国家的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抵偿债务;邮电单位投资或者分享收益的,由相关邮电单位用预算外资金予以解决;属于联营公司的,按原来投资比例分担;公司主管部门没有投资、不分享收益、又不是联营公司的,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确实解决不了的,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或放到公司清理整顿后期处理(七)被撤并的公司按下列程序清偿债务1.合理的工资、生活费2.依法应缴纳的各种税款3.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4.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八)被撤并公司的资产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1.公司在同一邮电主管部门内并转,公司的国有资产须经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部直属相关局级单位审核后,计价划转2.公司合并方和并入方的邮电单位属不同预算级次的,或者属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司合并的,其资产的有偿转让,须由双方邮电单位提出意见,报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部直属相关局级单位审批3.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并入非全民所有制的,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对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固定资产,应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的方法须由公司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部直属相关局级单位报部审批,评估结果报部备案(九)被合并公司的资金和未清偿完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方公司与并入方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所有被撤并公司的财产转移和处理,均应按照规定的财务手续办理交接(十)被撤并的集体所有制公司或以集体所有制资金投资为主的联营公司,其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按照有关规定或参照本规定执行(十一)清算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不得抽调和转移资产,不得私分或变相私分资产,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挥霍浪费。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处理三、被撤并公司合同的履行和业务的衔接被撤并的公司原已签订的合同和未了结的业务事项,应由清算小组进行全面清理。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然有效,由公司主管部门、并入公司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继续履行。对其中有的合同,可与对方协商,签订协议,提前终止合同。对无效的合同,应通过协商或依法解除合同。对被撤并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事项,由公司主管部门、并入公司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继续完成四、公司撤、并、改、留应办理工商变更、注销和重新登记注册手续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被撤销、合并、改变公司名称和确定保留的公司,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公司变更、注销或重新登记注册手续。对改变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等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被撤并的公司,应办理注销手续;对确定保留的公司,应办理重新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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