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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孙某某系凯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结理, 2001 年 1 月,孙某某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获批准。第二年,孙某某与凯胜电子股份公司的股东们协商后,决定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独占实施权转让给本公司。孙某某与凯胜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在合同上签了字,刘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合同约定,在某地区由凯胜公司单独使用本项专利技术,孙某某不得再向该地区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技术,孙某某本人也不得再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在该地区以外孙某某有权自己使用或再行向他人转让。孙某某负责解释本专利实施中所有的技术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从产品总销售额中提取5% 的现金支付给孙某某,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公司负责按期缴纳。如孙某某在其他地区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家负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必要事项。公司在实施该专利形成产品后,产品投入市场销量很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凯胜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孙某某支付了专簢实施许可费。不久,凯胜公司临事会提出异议,认为孙某某这种行为属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是违法的,因此要求孙某某返还许可费。

律师观点

  孙某某与凯胜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该笔专利许可费应归孙某某所有。

法律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向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也符合世界惯例。本案中,孙某某与凯胜公司签订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1、孙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一方为孙某某,另一方由公司副总刘某某代表公司签约。2、孙某某与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公司股东协商后才签订的,经得了股东同意。3、从实际情况来看,该合同内容公平、合理,合同履行后公司获利。因此,孙某某与凯胜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该笔专利许可费应归孙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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